根据2025年8月4日(星期一)全国电视宣读的法令,过渡总统马马迪·敦布亚(Général Mamadi Doumbouya)批准授予Nimba矿业公司(Nimba Mining Company S.A.,简称N.M.C. S.A.)铝土矿开采特许权。此决定系根据矿业与地质部长提议,并经国家矿业委员会(Commission Nationale des Mines)审议通过后作出。(档案图片)
第一条:Nimba矿业公司(Nimba Mining Company S.A.),注册地位于博凯省坎萨尔市(Kamsar, préfecture de Boké),获得博凯省境内690.20平方公里铝土矿开采特许权。
第二条:依据《矿业法典》第39条,本特许权有效期为25年,可续期。
第三条:本特许权登记于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(CPDM)地质与矿业信息处(DIGM)的矿业权登记簿中,登记编号为A-2025-DIGM-CPDM。
第四条:特许权范围基于1/200,000比例尺地形图确定,涵盖Kanyafara、Gawal、Télimélé和Boffa四地,对应图幅编号为:NC 28-22、NC 28-23、NC 28-17和NC 28-16。
第五条:自本特许权生效之日起,Nimba矿业公司须按现行矿业法规实施其活动方案及开采预算。
第六条:根据《矿业法典》第34条,企业须在特许权签署后一年内启动工程并执行预算,同时确保项目所需资金在几内亚境内到位。
第七条:依据《矿业法典》第194条,特许权持有者须提前一个月向国家矿业局通报工程开工,提前三个月通报工程停工。
第八条:特许权有效期内,N.M.C. S.A.公司须履行以下义务(《矿业法典》第81、197条):
每季度向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(CPDM)提交五份技术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及生产销售统计数据;
申报开采过程中发现的新矿物;
接受国家矿业局的工程监督。
第九条:企业须遵守《矿业法典》第64、104、142、143、144条及《环境法典》第20、60、69条关于工人卫生安全、环境保护及受影响区域修复的规定。
第十条:依据《矿业法典》第108条,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须优先雇佣几内亚籍员工。
第十一条:企业须缴纳以下费用:
申请审批固定费用,按2016年9月26日第AC 2016-60-74号联合命令(财政经济部、预算部、矿业地质部、总统府)规定执行;
地表使用费:5000美元/平方公里,总计3,451,000美元,分两笔缴纳:
2,415,700美元汇入几内亚共和国中央银行(BCRG)外汇账户(账号:001-190-2011-000-134);
1,035,300美元按现行汇率折算成几内亚法郎,汇入矿业投资基金账户(账号:001-190-2011-000-402);
年度地表使用费:150美元/平方公里,即103,530美元,按现行汇率折算成几内亚法郎支付给受影响社区;
缴纳费用后,须向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(CPDM)提交五份加盖公章的收据副本用于登记,并支付《政府公报》公告费用。
第十二条:企业须按《矿业法典》第178、178.1条设立矿床复垦准备金。
第十三条:若企业违反本特许权第五至第十二条义务,或存在《矿业法典》第88条规定的其他撤销情形,特许权可被提前撤销。
第十四条:矿业促进与发展中心(CPDM)、国家矿业与采石场管理局(Direction nationale des mines et carrières)、国家地质管理局(Direction nationale de la géologie)及博凯大区矿业与地质监察局(Inspection régionale des mines, des carrières et de la géologie de Boké)应按职责分工,共同执行本法令。